日本曾在大正時期採取陪審制,1943年因二戰戰況嚴峻,陪審制喊停。隨著戰事終結,陪審制卻未能復甦,往後超過一甲子,日本司法都是採取職業法官的刑事審判制。
2004年由小泉純一郎所領導的內閣,在國會提出《裁判員法》(さいばんいんせいど),日本裁判員制度正式確立。5年後,2009年8月3日,東京地方法院進行了第一次的裁判員刑事審理。
被告男性因在東京足立區刺傷一名女性,遭判處15年監禁。根據朝日新聞報導,這場審理花了四天時間,從2萬7700名裁判員候補名冊中,抽籤選出了100位候選人,經過甄選確立6名裁判員,與3名職業法官一同進行審判。
日本改採裁判員制度,無非是司法的重大變革,民間是如何看待人民參與司法的新氣象?根據日本最高裁判所的統計,2018年該年度,民眾在被選任為裁判員前,僅有3成9的人對參與審判感興趣,其中更只有1成2的人有高度熱忱。
台灣即將於2023年上路的《國民法官法》便是移植自日本裁判員制度。許多人質疑,讓未受法律專業訓練的平民直接參與定罪、量刑,除了擔憂人民受到法官不當影響,也有輿論指出,參審制是否只是將全民公審的風氣搬上法庭?
迎接令和元年的同時,日本最高裁判所也公布「裁判員制度10年的總結報告書」,以量刑、審理時間等具體數據,展示了自2009至2018年間,十年來司法制度變革的影響。P#新聞實驗室透過七張圖表,解析日本推行裁判員制度後,量刑與案件審理發生了什麼變化。
性犯罪案件量刑偏重 保護觀察處分增加
日本裁判員制度的適用案件範圍以足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或是必須通過合議庭審判的重大刑案為主,包括殺人罪(含既遂與未遂)、傷害致死罪、強姦致死罪、建物縱火罪等。
從2009年新制上路以來,裁判員審判的案件占比一直不高,約落在1.5%至2.1%之間。以2018年日本當年度6萬9028件刑事一審案件為例,符合裁判員審判的刑案僅有1090件,佔該年度1.6%。
雖然案件量不多,但在量刑方面,特定的刑案類別,與過往職業法官判決結果相比,出現明顯差異。
在傷害致死罪的刑案中,職業法官審判時期,有六成的量刑皆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裁判員審判推行後,六成的案件,量刑提高分布在五年至九年的有期徒刑,有偏重的趨勢。
量刑偏重的變化,也可以在性犯罪相關的刑案中發生,在強制性交與強姦致死罪案件中,職業法官審判時期,半數案件落在5年以下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來到裁判員制度時,七成的案件分布在7年以下至1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更加多元。
然而,在殺人既遂的案件卻展現不同趨勢。裁判員在殺人既遂罪量刑時,三年以下緩刑的比率提高——儘管量刑高點落在11年以下至19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整體而言,量刑較職業法官時期輕。
同樣地,在建物縱火罪中,三年以下緩刑從職業法官制的25%躍升至40%,五年以下徒刑則降低了一成,為統計中變化最大的罪刑。
同時,裁判員制度也更加重視犯罪者的教化。日本的保護觀察制度,是隱含教化、輔導的罪犯處理方式。內容包括暫緩執行刑罰,並受相關組織觀察、約束,防止再犯。裁判員制度上路後,裁定保護觀察的比例從過去的3成5,上升至5成5。可以見得,大眾加入刑事審理後,更願意對犯罪者提供嚴刑峻罰之外的更生協助,展現國民情感融入司法審理的參審制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