擂台上,雙方持盾與劍互相防禦、攻擊,中古世紀的決鬥審判中,勝利者即勝訴;身上捆著鐵鍊,被浸泡到水中,受審者如果浮上水面,便是有罪。中古時期的人們相信,天神會站在正義的一方,機運與自然界運作的法則,被當作審判的依據。
人類文明花費數百年時間,建構現代的司法審判制度,13世紀起,陪審制度開始在歐洲大陸開枝散葉,電影中陪審團嚴肅聽審,成為好萊塢電影的經典畫面。但在東方世界,人民始終與司法體系保持距離,法官被視為權威,在極權時期,乃至現代社會中仍存在的極權國家,更是統治者意志的傳承。
自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台灣就一直採取職業法官審理制度,但「恐龍法官」的罵名,也始終如影隨形。早在2010年間,婦團發起白玫瑰運動,抗議法官在幼童性侵案判決不當;2016年內湖隨機殺人事件,兇手王景玉遭判處無期徒刑;2020年鐵路殺警案,因兇嫌罹患思覺失調症,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鄭姓男子無罪。以上案件無不引起民眾質疑:法官公正何在?
不信任法官原因之一:法律專業難親近
翻開司法院108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統計顯示,有近5成5的民眾認為法官的判決不公正,且有六成民眾不認為法官可以不受其他因素干擾、進行獨立審判。為何象徵獨立、正義的法官,甚至是司法系統無法取信於民?關鍵在於法律專業與民間知識的落差。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舉死刑判決為例:「要不要判死刑,這件事牽涉太多了。我們可能會很直觀覺得,他殺人一命償一命,但看到證據,他是不是真的就是犯人?他是不是有因素是不可抗力?舉例來說:精神疾病,他是不是有法律上的規定,是不能判他死刑的?」
根據《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明文規範,「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也就是說,判處死刑,得要是「情節最重大之罪」。
但怎樣的犯罪情節稱得上重大?又精神疾病患者在心智喪失的狀態下犯罪,是否免死?法律嚴謹規範審判的每一個環節,但在法庭外的民眾,難以親近甚至理解。
人民參與審判,被認為是司法民主化的必要條件,司法改革嘗試讓百工進入法庭,弭平學識法曹與民情間的落差。其實早在1987年,司法院就曾提出《刑事參審試行條例》,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也都陸續討論。馬政府也曾在2012年試圖推動人民觀審,讓民眾在法庭自由表達意見,但不作出判決。
該讓民眾以何種姿態走進法庭?觀審、陪審、參審三者層次各有差異,該用哪套始終爭論不休。終於在33年後,全案拍板。2020年7月22日,在立法院馬拉松式表決後,台灣正式通過《國民法官法》。2023年開始,人民將可以坐在法庭與法官一同審理案件,甚至是量刑。
我可以當國民法官嗎?
根據現行草案,只要年滿23歲,完成國民教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都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
不過,為了達到廣納百姓意見的目的,具有法律專業的人士,如:軍警人員、正副總統、機關首長、大專院校法律科目教職、民意代表或是前現任法官、檢察官等,皆不得擔任國民法官。
另外涉及刑案、被褫奪公權、身心狀況不足以勝任的人也都被排除在外。而基於案件公平審理,與該審理案件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也不能參與國民法官審判。
國民法官怎麼審?怎麼判?
《國民法官法》規範下的法庭,由六名國民法官以及三名職業法官組成,可審理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不過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
開庭時,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權責相當,從事實認定到法律適用,甚至適刑之量定,國民法官都與職業法官平起平坐。
但若要判被告有罪,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量刑則是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過半數認同。不過,死刑判決,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國民法官法》通過後,將為法庭帶來新風貌,其中更涉及多項刑事訴訟的新變革,包含「卷證不併送」以及「即時宣判」,如何和代表民情的國民法官,一同審理,對檢方、辯方、法官,都是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