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4)年7月,新北三重1名員警巡邏時,被毒駕高速衝撞身亡;同年9月,土城清水派出所所長遇到毒駕拒絕臨檢,遭到拖行殉職。

北市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副所長陳明昶感嘆,「對我們所有警察同仁而言,取締酒駕或擴大臨檢是我們例行性的工作,可是沒想到這個例行性的工作,卻會因此造成一個所長不幸身亡。」

毒駕案例不斷發生,第一線員警暴露在危險之中。今年1到5月毒駕移送2399件,不到半年,已經逼近去年全年的2619件。

(資料來源:刑事局)
(資料來源:刑事局)

據「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員警執行勤務攔查車輛,若發現疑似毒品或施用器具,可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逮捕,帶回派出所後,製作筆錄、觀測表及採集尿液送驗。

陳明昶補充,「如果超過相關的尿液濃度值,行政罰的部分是依《道交條例》開單舉發,由監理機關去註銷駕照和牌照,另外我們會把相關的卷資尿液報告移送地檢署,依《刑法》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讓地檢署判刑。」

毒駕移送較前年增8倍 為何大幅增加?

(資料來源:警政署)
(資料來源:警政署)

2022、2023年毒駕依《道交條例》舉發件數高於《刑法》移送件數,在2023年底修法後,刑罰件數超越行政罰,2024年大幅攀升至2619件,是前一年的8倍。

毒駕移送件數大幅增加,除了警方加強取締,也因為修法增訂「閾值」(指判定檢體為陰性或陽性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濃度),與酒駕類似,若濃度超標就能適用《刑法》第185-3條。

警政署刑事局毒緝中心執秘鄭偉豪說明,「在還沒修法之前,毒駕是所謂的『具體危險犯』,就是真的要撞到了或是發生車禍,我們才能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但修法之後變成『抽象危險犯』,等於說只要駕駛人被攔查之後,我們採集的尿液檢驗超過一定閾值,就可依公共危險罪毒駕部分移送。」

若毒駕尿檢超過濃度值,像是安非他命每毫升500奈克、海洛因代謝物每毫升300奈克、愷他命每毫升100奈克、大麻代謝物每毫升15奈克,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最高7年、致死更可到10年。

雖然修法後,毒駕判定變得更明確,也擴大了取締範圍,不過毒駕不像酒駕,有酒測器簡單判定,若沒有人贓俱獲,就算看起來有吸毒,也不能強制尿檢,第一線基層員警執勤時反而要特別小心。

文德派出所副所長陳明昶認為,「這部分也會造成我們執勤人員的安全性問題,因為很多取締到案後,到化學實驗室才知道的確有毒駕的情形,因為他尿液超過了濃度值,可是我們在取締當下是未知的。」

吸毒如何影響駕車?為何常見「喪屍煙彈」?

毒品對大腦的作用分為興奮劑和抑制劑,中樞神經興奮劑例如搖頭丸、甲基安非他命等,使用後駕駛會變得更亢奮、衝動,以及出現幻覺等被害妄想;毒駕者可能為了逃避刑責,更容易做出衝撞舉動。

北市聯醫松德院區成癮防治科主治醫師張祜銘指出,「在使用興奮性的毒品之後,人會變得更衝動、有自信,所以就容易在開車的時候,做出衝動或冒險的行為。」

毒駕也容易釀成交通事故,除了中樞神經興奮劑,海洛因、依托咪酯等則抑制中樞神經,容易讓人嗜睡、精神不好,反應時間變長影響開車。

張祜銘表示,「在開車行進之間,煞車需要的時間,0.1秒到1秒的差距,都有可能會讓我和前面的車子撞上。」

近幾年通報藥物濫用種類,最多是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約各占3成,再來是愷他命等毒品。但為什麼新聞常看到毒駕撞人,是使用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

(資料來源:衛福部)
(資料來源:衛福部)

張祜銘認為,「因為它是電子煙所以太唾手可得了,它不像其他的毒品,安非他命必須要準備吸食器、海洛因要準備針頭,依托咪酯電子煙有可及性。」

刑事局毒緝中心執秘鄭偉豪說道,「他可以一邊開車一邊抽電子煙,一開始毒性還沒疊加上來,但等抽到一定狀況下的時候,已經沒辦法控制了,所以重點是要取締所謂的載具。」

不過也有學者認為,不是依托咪酯毒駕特別多,而是毒品常會合併使用。台大醫院檢驗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依托咪酯類藥物,有75%會併用其他濫用藥物種類。

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所長翁德怡表示,「車子上很容易發現使用電子煙,但他可能在上車前,就在家裡先燒烤甲基安非他命,或在家裡就有用海洛因,只是車上找不到他的使用工具。」

依托咪酯代謝快 學者籲加嚴檢驗標準

依托咪酯以外的毒駕較不易當場查獲,加上有的毒品代謝快,要確認是毒駕也有困難。像是依托咪酯、海洛因,快的在幾小時就代謝掉;安非他命、K他命長則持續幾天;代謝較久的大麻,可能在使用後一週,尿液都還驗得到。

張祜銘指出,「依托咪酯的代謝很快,約在4小時內,代謝快其實會造成鑑識人員在鑑識上的困難。」

若是肇事逃逸躲避查緝,過了一段時間才尿檢,可能低於現行每毫升50奈克的法定閾值,難以成為司法舉證依據。學者建議,應該要加嚴依托咪酯的濃度規定。

翁德怡補充,「一開始定50(ng/mL)是因為全國很少實驗室在檢驗,怕大家能力無法達成,但是現在已經上路一段時間,實驗室的分析能力也都上軌道了,也許法務部跟食藥署可以共同研擬把法定閾值下修。」

不過相反的,大麻代謝慢,就可能發生你在國外抽了大麻,回國還驗得到的狀況。因此也有研究顯示,尿液無法證明駕車受到毒品影響;血液比較準確。但是強制驗血涉及人身自由、身體隱私權等,要有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對取締毒駕緩不濟急。

(資料來源: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資料來源: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翁德怡盼法律上能夠儘速釐清相關作業流程,讓警察、醫院和檢察官都不要很困擾。折衷的方式,像是澳洲等國,已經開始使用唾液做初步篩檢,與血液驗出毒品的時間比較接近。

翁德怡說明,「唾液快篩操作對警察比較方便,但相對之下缺點是濃度會比較低,而且唾液基質的不確定性干擾會比較大。」

文德派出所副所長陳明昶說道,「畢竟不太像是酒駕檢知器有反應,我們現在少一個科學儀器的輔佐,我們靠的是警察人員的經驗下去做判斷。」

毒駕問題正在擴大,台灣能否儘速找到因應作法,不只攸關用路人的安全,也是保障警察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