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美國代孕 圓夢當爸媽 

阿陌是鄒宗翰跟同志伴侶到美國透過代孕生下的孩子,歷經四年、換過孕母才成功。

鄒宗翰在代孕的過程裡,會被別人問道「為什麼要有小孩?不能領養嗎?」他說其實自己也在心理問過無數次「真的需要小孩嗎?」

鄒宗翰曾在社群公開發表尋求代孕的歷程與心得,但反而遭到不少網友批評。他與伴侶也曾在失敗後,彼此深談想要孩子的初衷。

鄒宗翰用了一個比較「浪漫」的形容,「這就很像人生有很多台的列車,它開往不同的目的地、方向,那我們希望我們人生的目的地跟方向是有孩子的。」

另一位也選擇在美國走上代孕之路的是Cindy,她因為生第一胎時差點喪命。

Cindy回憶,「我在生完大寶後的第三天,本來已經要出院了,結果突然菌血症病發,細菌跑到全身,我當下真的萬念俱灰,以為自己逃不過去了。」

那次的生產陰影,讓Cindy失去再次懷孕的勇氣,直到她的美國醫師建議若還想要孩子,代孕也許是選項。

Cindy說自己想了一年才決定,「因為我有很多焦慮,也很難相信有一個陌生人會像我一樣愛護我的孩子,但我最後學會了信任。」

代孕是否合法 台灣爭議近30年

台灣沒有正式的尋求代孕者統計,但2019年至今,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接代孕相關諮詢約1600人次。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黎璿萍表示,「就我們的觀察,真正完成代孕的人僅約三至四成,疫情期間更導致代孕流程全面停擺。」

海外代孕資訊不透明,導致許多代孕委託者陷入困境。像是泰國早在2015年就禁止外國人進行代孕,但仍有許多台灣人不知情,簽下契約。

黎璿萍指出,當需求未消失時,只會走向地下化。她舉例,「可能透過協議結婚,或是找願意的女性,付一筆錢之後在沒有任何保障的狀況之下去進行。」

黎璿萍認為,透過非法代孕的方式,反而導致代孕者的權益不明朗,也導致了孩子有可能帶不回台灣。

不過,婦女新知基金會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生育權指的是「自己是否要生育」的自由,但代孕牽涉到另一個人的身體,應該重新審視。

婦女新知開拓部主任陳政隆說道,「在國際法裡面,是沒有一個權利叫做擁有小孩的權利。你能不能夠有血緣小孩這件事情,就不會是制度上面必須要做最大的考慮。」

另外也必須考慮女性是否會受到經濟或是家庭壓力等外部因素,非自願地成為代理孕母。

陳政隆指出,「我們必須要去思考到最弱勢的人,或是在這個文化處境裡最困難的那群人,他會面臨到什麼樣的困境,我們制度應該要怎麼樣回應他,而不是說因為已經資訊給他了,其他都是他自己的選擇。」

禁止或開放 全球看法也不同

2024年愛爾蘭傾向開放代孕,可望成為全球17個開放國之一。但2025年,希臘禁止單身或男性同志伴侶尋求代孕,義大利更立法重罰在海外代孕。

禁止代孕

不少歐洲國家受到基督教文化與傳統倫理觀念影響,對於代孕持反對立場,甚至用刑法來禁止。以下列舉:

  1. 法國:《民法》任何關於代理懷孕及代理生產契約無效;《刑法》仲介代孕行為屬於刑事犯罪
  2. 德國:《胚胎保護法》對代理孕母進行人工授精或植入胚胎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義大利:2004年通過第40號法律案,禁止異體體外授精(IVH),間接禁止一切形式代孕

商業代孕

美國代孕屬於商業契約,通常要先經歷診所諮詢、孕母配對、取精取卵、孕母懷孕、生產的過程,但並非每次人工受孕都能成功,這樣的流程可能需要反覆進行,最後也可能失敗。

相較之下,美國加州的商業代孕態度開放,這成為許多人尋求代孕的首選。

  1. 代理孕母可收取酬勞
  2. 委託人無需為美國公民
  3. 孩子出生即與委託人具法律親子關係

為了保障代孕者權益,紐約州2021年也通過全美最嚴格的代孕者人權條款,像是律師諮詢、身體自主權、產檢與保險,全都明文保障。

利他代孕

在法規上,英國跟澳洲的利他代孕,是另一種選擇。

英國在立法時,不是採取契約制,而是雙方「協議」,彼此間不是僱傭關係。代孕者是法律上的母親,子女出生後六週內可以無條件反悔,保有更大的自主權。

陽明大學教授雷文玫說明,「委託者也就沒有指揮監督的權利,也可以讓委託者比較有感激的機會,『會覺得你真的幫我做了一個非常偉大的事』,然後真的很感激,而不是覺得這是我付錢理所當然得到的服務。」

2023 年英國法律委員會再做出改革建議,讓孩子出生後的親權屬於委託者,但孕母仍有機會反悔,並且明定合理的孕產費用、孕母的人身保險費用。

雷文玫提及,「英國可以走到這樣一個比較簡便的方式,是因為他們已經有40年的經驗,現在至少有四個NGO可以去協助代孕者跟委託者去協商。」

雷文玫以國外經驗為例,「一個代孕要有好的經驗,不是只是你前面的契約訂得很細。過程萬一發生了什麼問題,有沒有好的處理方式,是能讓雙方可以站在同一條船上。」

台灣草案vs.英國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2024年5月公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內容最引人注目的無疑是「代孕生殖」制度。

相較於英國,台灣雖然概念上也是利他,但是以「契約」作為主要規範。

包括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互助原則下,不收取法定費用以外的報酬或利益,也只限夫妻或同性伴侶,不開放單身尋找代孕,且配偶或同性伴侶至少一方必須有我國戶籍。

代理孕母也必須符合一定資格,包含在台灣設有戶籍,年滿20歲,但未滿40歲,有足月懷胎生產經驗,只能代孕一次。

子宮商品化? 她「自願出借」助人

Lily是台灣人,嫁給美國軍人的先生,目前跟先生及兩個孩子在美國生活。她從網路社團上得知其他人的經驗後,主動聯絡仲介想成為代理孕母。

Lily說自己很喜歡懷孕的感覺,「我兩次生產都很順利,也讓我意識到,這或許是一個我可以用來幫助他人的方式。那是一種溫暖的延續,我不覺得我是把小孩『給出去』,而是幫助一個家庭完成他們的拼圖。」

代孕過程中,Lily不會感覺自己被干涉,生活中與委託方保持適當聯繫、分享產檢狀況與胎兒動靜,也在產後收到對方定期傳來的孩子照片與影片。

雖然Lily也有獲得報酬,但扣除孕產所需費用,她估算獲得的錢大約是五萬美元,與她在美國做外送的薪水差不多。但這段代孕旅程也不是全無風險,Lily在生產時就曾經大出血。

Lily當時的場景,「我當下很冷靜,因為我相信醫療團隊,也相信自己撐得過去。我沒有想再做第二次,但我希望讓人知道『代孕不等於剝削』。我不是因為貧窮才這麼做,而是出於選擇。」

英國倫敦大學研究顯示,多數英國的代孕者跟委託者之前,還維持的良好的關係,甚至小孩也知道自己是代孕出生的,兩個家庭間更像是合作關係,讓代孕者的經驗更為正向。

親權文化不同 台灣討論子宮代孕面臨多重考驗

雷文玫指出英國與台灣文化的不同,「我們在捐贈精卵這件事情,都有很多父母親其實是不願意讓孩子知道。在將來這些委託的夫妻,他們能不能真的把代孕者當成一個夥伴一樣,我覺得這個也會考驗台灣的親權文化。」

台灣已經走到了草案的討論,目前的制度設計是否真的能保護孕母?同家會認為還是不夠。

黎璿萍說道,「代孕者相關的保險,很多現行之下懷孕的女性都很容易被拒保,在這樣的狀況之下代孕者如何得到應有的醫療險保障,這是必須要去進一步思考。」

黎璿萍補充,「我們也認為居間機構,也就是做代孕服務媒合這些單位,不能夠淪為醫療單位的白手套。」

如真的發生爭議,台灣衛福部是否能擔起管理責任,也是考量重點。

雷文玫指出,「其實代孕會出現的問題跟過去國健署所遇到的問題不太一樣,不是那些醫事人員,也不是醫療技術或資格的問題,而是生活或關係上面一些大大小小,可能出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