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第一次全國公投是在2004年,當時擔任總統的陳水扁提出強化國防、對等談判公投,接著2008年分別有討黨產、反貪腐、聯合國的公投,2018年有針對能源、同性婚姻、同志教育等議題,2021年又有核能、萊豬、公投綁大選、藻礁,今年8月也確定舉行核三重啟公投。

曾舉行的20案全國公投中,結果有7案通過。民眾謝同學表示,代表社會有議題需要去討論、達成共識;民眾吳同學認為,公投結果只能作為參考,並不會覺得很有效。

以核養綠、同志教育 公投通過後怎麼了?

像是2018年的公投通過「以核養綠」,但當時公投主文只通過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所謂2025非核家園條款)」,並沒有決定核電廠延役或啟用,因此現在還是達成了「非核家園」的政策目標。

時任「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說:「如果我們把標準降到最低,公投效力被政府擺爛給作廢,可是至少證明了全國人民的民意。公投的效力如果只有這樣子有點可惜,變成一個全民的普查。」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指出,「因為《電業法》廢除之後,還必須要符合《核管法》的規定,主管機關還是必須要依據《核管法》的作法去執行相關核能政策。」

另外像是2018年公投通過「國中小不實施同志教育」,後來教育部刪除「同志教育」字樣,改為「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也曾被質疑公投結果並未造成明顯政策差異。

20案公投中有7案通過 投票結果有什麼效力?

對於民團來說,公投有沒有通過,意義是什麼?公投護台灣聯盟總召羅宜認為,「公投的成敗不完全體現在公投案有沒有成立或失敗,當中的討論過程,甚至是相關的行政機關可能會在過程中退讓,這其實也是公投很重要的一個功能展現。」

針對公民投票結果《公投法》中規定,通過有關「法律的複決」要在公告起第3日失效;「立法原則的創制」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送審;「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則由總統或權責機關做必要處置。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補充,「什麼叫必要處置?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讓行政機關有比較大的裁量空間決定要怎麼做,可是其他部分相對來講還是滿清楚的,例如『法律的複決』。」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表示,「公投會帶來一些政治壓力,如果公投過了,執政者包括國會多數卻不願意實現它,要負的是政治責任而不真的是法律責任。」

台灣公投提案減少 相較國外算多嗎? 

中選會受理全國公投提案,從2018年的38項,2019年腰斬至15項,下降到近幾年只剩個位數。當公投結果處理方式無法滿足民間訴求,也讓民團開始反思公投的用意。

羅宜透露,「大家也開始覺得去倡議立法院修法、對個別委員倡議,是不是比起去推公投案會比較沒有阻礙,甚至會比較快、比較輕鬆。」黃士修則認為,「制度上希望在立法院先把公投綁回大選,或者是配合其他的配套,比如說電子投票、強制投票等。」

公投的效力也和命題有關,學者觀察,相較其他國家,台灣的全國公投多、地方公投少,像是德國甚至沒有全國公投、只有地方公投。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說明,「地方型的公投理論上因為跟地方太過密切,大家會比較關注,換言之比較是地方人民的出發點;可是全國公投比較不是,全國公投在各國、台灣更明顯,比較像是政黨對抗的延伸。」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補充,「尤其在成熟民主國家,全國性公投是一個備而不用的制度,並不是隨時都拿出來用的。但有些國家是特例,像瑞士舉辦公投的次數相當頻繁。」

不過就連頻繁使用公投的瑞士,從開始連署到投票大約4年,台灣則約1年。人民對公投題目不夠了解,就容易出現背口訣、帶小抄、盲目投票的現象。

林佳和認為,「延長投票期限加強審議,然後對一些在連署過程中、宣傳中,乃至於不同機關審議的遊戲規則講清楚,我認為這是台灣在修改公投制度最重要的當務之急。」

公投前要先審查嗎?什麼議題都能投嗎?

今年立法院提出「反廢死公投」,中選會認定不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不能辦理公民投票。不過2017年曾經修《公投法》,廢除有權審議提案的公投委員會,但改由中選會辦理,可以審到什麼程度?

林佳和表示,「公投是法律層次的公投,所以不能違反憲法,公投成立既不會超過憲法、不能夠凌駕憲法,也要受憲法的拘束,所以不能讓違憲的題目交付公投,換言之我們應該要重新思考公投應該要審議。」

蘇子喬則認為,「中選會如果真的碰到這樣的重大爭議,應該是可以由它來申請憲法法庭釋憲。」民眾陳同學說:「我認為公投應該是大家更嚴謹去討論議題必要性,也應該有嚴謹的審查機制。」

根據《公投法》規定,不是什麼議題都能交付全國公投。公民連署提出的公投須符合「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或「重大政策創制複決」其中一項;若是以行政院或立法院提案,就不需要經過連署的流程,但必須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

蘇子喬說明,「立法院不可能針對立法原則進行創制複決,因為立法院本身就可以立法。是針對行政部門要推動政策,立法院想抵制或推動。」

公投的意義是什麼?彌補代議政治不足

公投具有直接民意基礎,用來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公投蓋章只能選一邊,但在同意與不同意之間,還有很多複雜的政策考量。民眾林同學說:「各種專業性的議題,除了參考公投結果,還是要有一些專家的意見綜合考量。」

林佳和說道,「公投只能是附帶的、輔助性的某個程度次要的手段,公投的特徵在於非黑即白、沒有妥協,不需要尋求最大公約數、不用求共識,公投叫做你死我活,我過了,跟我不同想法的人就被我壓下去。」

蘇子喬表示,「代議政治的運作確實還是可能會出現滿多的問題,那就是透過公投去矯正代議民主、代議政治的運作,其實有時候還是有公投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