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平常在藥局買得到的成藥,或是醫生開給病人的處方藥,都經過食藥署把關且核准販售,基本上能保證有一定的安全性。
但民眾通常會有一個迷思,「我都有遵照指示用藥,所以很安全。」然而用藥並非百分之百的安全,且有很小的機率會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又稱之為「藥害」。台灣也曾發生過多起「嚴重藥害事件」。
1984年,有53位血友病患因注射遭污染的血液製劑而感染愛滋病。1997年則發生過「療黴舒事件」有多人口服療黴舒後引發猛爆性肝炎,甚至致死。
數起震驚全台的藥害事件後,催生了國內的《藥害救濟法》立法。民眾如果在正當使用藥物下,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導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時,可以申請一筆最高3百萬元的救濟金。
但是,有多種情況並不在救濟範圍之內。
罹患骨髓淋巴癌的女孩曾苑綺,在化療過程中發生嚴重的細菌感染,為了搶救性命,醫生使用了一種名為愛黴素的抗生素為她治療,雖然成功保住性命,卻也因為這個藥,讓她永久耳聾。
曾苑綺與家人申請藥害救濟,但是審議委員認定使用愛黴素出現「耳毒性」的比率是7到23%,屬於常見可預期的藥害,而不予救濟。曾家為此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了大法官釋憲,都無法推翻結果。
跟曾苑綺有同樣遭遇,深受病魔與藥害折磨的病患不在少數。有法律人士認為,病人在性命交關之際,都是被動接受醫療,不可能期待人民了解所有風險,再決定要不要用藥。在曾苑綺案例中,雖然醫生事前告知了耳毒性的風險,但沒想到會嚴重到失聰,連醫生都無法預期到這種狀況了,更何況是家屬?
也有人認為,就算耳毒性是常見藥害,但通常只是部份聽力損失,嚴重到耳聾可能就屬於罕見情形,應該要有討論的空間。而且法律定義的「可預期」並不代表可以預防,將常見的不良反應排除在救濟對象之外,恐有違藥害救濟法的精神。
藥害救濟法,真的需要將符合救濟的資格限縮得這麼窄嗎?我們如何才能保護自己遠離藥害?政府該怎麼做,才不會有下一個曾苑綺?
【補充說明】
1. 片中1分50秒提及的「藥害救濟基金」為政府國庫專戶「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之一,適用「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藥害救濟基金會執行徵收行政作業,只負責通知提醒繳納。
2. 受害者之救濟金審核與給付是經由「衛福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審議考量後決議擬定,受害者獲救濟金額度也是由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決議。
3. 片中8分43秒藥害救濟基金會誤植為藥物救濟基金會,懇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