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數字分佈觀察,所有調查報告當中,「內政類」也是最多的,但是陳情數量第二高的司法類案件,真正進行調查的數量卻遠遠不及「內政類」,有時甚至還低於其他種類案件,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落差呢?
原因在於,司法案件是監察院查案的「雷區」,極易引發爭議。因為司法案件審判涉及高度法律專業與法官的自由心證,其超然獨立性受到重視,也因此每次有監委說要約談法官時,常見法界人士提出異議,稱「監院的黑手伸入司法」。
因此,除非法官在判決過程中出現明顯重大錯誤,或是不符合基本道德操守,否則監察院大多會選擇尊重司法判決,不再立案調查。也因此出現「司法陳情案多,真正被調查的卻很少」的情形。
監察院受理人民書狀後,會先進行篩選,如果書狀內容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或是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便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果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便會啟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