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某國小男老師半夜傳曖昧簡訊給女學生,上課摸大腿。」、「台中某國中學生遭老師關在實驗室,用木板、水管毆打。」……。新聞中的校園狼師、惡師案件,是許多家長的陰影,但最讓他們氣憤的,是這一類不適任教師居然還能在學校裡任教。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周審議行政院《教師法》修正草案,最重要的目標,就是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整體而言,草案增列不少教師解聘要件,降低部分解聘門檻,並針對掌握教師工作生殺大權的「教評會」成員進行調整,以免老師們基於同事人情,而有互相包庇的情況。

然而,「師師相護」真的是讓惡師橫行校園的主因嗎?教育現場的狀況極多,所謂不適任教師包括多種樣態,我們該一昧以解聘論嗎?教師的工作權和學生受教權該如何權衡,勢必是本次修法的最大挑戰。

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將不適任行為樣態描述得更詳盡,為了符合處罰的比例原則,在條文中明訂「終身停聘」、「停聘1-4年」、「不續聘」等不同程度的處分要件。其中,因「教學不力」被停聘的教師,並不代表他不適宜在其他學校任教,因此其處分為最輕度的「解聘且不續聘」,允許他銜接至他校工作。

因為教評會都自己人嗎?

教評會是審議教師的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等重要權益事項的單位。若教師涉及不適任的行為,全案必須經過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做出處分或不處分的決議。因此,教評會可說是掌握不適任教師生殺大權的單位。

以往,法律規定教評會的成員中,未兼任行政職或董事比例的老師必須高於2分之1,用意在於讓教師的聲音在教評會中更有影響力,以保障教師的專業自主。

如今,修正草案卻完全翻轉現況,規定教評會必須納入外部專家學者,讓教師比例必須低於2分之1,削弱教師對教評會的影響力,目的是減少教師互相包庇的可能性,讓教評會更具公信力。

許多國內家長團體對修法表示贊同或部分贊同,但認為希望教評會解聘教師的門檻統一調降為:教評會2分之1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表決通過。如此才能加速不適任教師的淘汰。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等團體,則表示反對修法,認為草案中擴張了解聘教師的要件,卻有很多模糊地帶。例如「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這一項,開車超速算不算違反專業倫理?這一條若要擴大解釋,任何事情都可能成為學校解聘的理由。

台北市中山國中音樂教師蕭曉玲,2008年時遭校方解聘,最初她被認為是「教學不力」,但最終校評會採用的解聘理由是蕭上課遲到、講手機等行為,認為她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蕭堅持是自己反對郝龍斌的「一綱一本」政策,曾向法院控告郝龍斌,才慘遭政治迫害。

對於教評會的成員調整,教師團體不滿政府片面認為「師師必相護」是造成不適任教師解聘率低的主因,表示很多時候校長從一開始就沒有對內啟動調查,更不要說成案送至教評會了,哪來師師相護?

「專業審查委員會」由地方主管機關成立,讓不適任教師案能跳出校內,由第三方進行審查,一般認為這樣能夠相對公正,讓教師受包庇或迫害的情形降低。

目前專審會僅受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案件的申請,因為要「教學不力」的定義模糊,而且往往是由多重因素造成,需要深度了解真實狀況才能做出判斷。

而確認有教學不力事實但可再教育的教師,專審會會給予2個月的輔導。專審會的輔導員應具有六年以上之教學經驗,且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性教師組織頒獎肯定。以更積極、更具專業考量的方式,協助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

專審會本來式規定於《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中,這次修法則將它正式列入《教師法》,提升至法律的層級。

現行教師法中,對於涉及性侵、性騷擾、性剝削的教師解聘案,必須先經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再交付教評會審查。而政院版修正草案中,將此流程簡化,只要性平教育委員會確認教師有上述行為,便可直接通報主管機關,經核可後解聘該教師。少了教評會冗長的審議日程,讓狼師更快地離開校園,是更能夠保護學生的方式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雖然台灣對不適任教師的範圍沒有明確共識,但是像「造成兒童身心虐待」這類惡性重大,且明確違法的案件,應該也不須再經過教評會。盡速將該老師解聘,才能讓學生的身心健康獲得最起碼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