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雪聰明的您,一定會發現哪裡怪怪的,為什麼外送員的身份,會擺盪在「僱傭」和「承攬」關係之間?這兩者有什麼差異?
外送平台業者說美食外送員這是個「新興產業」、「共享經濟」和「新型態的勞動力需求」,所以跟外送員簽訂承攬契約是一種「夥伴」關係!白天不懂夜的黑!別用老舊勞雇關係來限制新的需求。
那到底什麼是「僱傭關係」?
最簡單來認定,就是老闆(雇主)指揮監督勞工,勞工透過勞務並獲得工資,與老闆有從屬性質的關係,便稱為僱傭關係。
民法第七節僱傭(民法§482 - 489條) 民法§482的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八節承攬(民法§490 - 514條) 民法§490的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我們舉兩位外送員的案例,解釋給網友瞭解:
#勞雇關係 #勞資雙方 #從屬關係
小王是包子大王的員工,公司跟他簽訂「勞動契約」,小王的工作是每天依老闆的要求,開公司的貨車送貨到旗下的店舖去,並且要遵守公司工作規定。
老闆會定期發放工資,而且每月工資不可以低於勞基法的規定最低月工資23100元。
#承攬關係 #契約雙方 #夥伴關係
小李是外送平台的外送員,外送平台跟他簽訂「承攬契約」,要求小李在外送App上線後指定工作時段、未能接單要在24小時內回報平台,並指定小李要穿外送品牌制服、跟平台租用或購買保溫箱,以及黏貼廣告貼紙在小李自己的機車上,如果小李沒有遵守規定會被扣點甚至停機。
小李的薪水 = 外送次數 + 次數達標加成獎金 + 身穿平台制服的廣告費。
包子大王的小王,與公司是僱傭關係,公司必須看顧小王整體「勞務的過程」,依法提供小王:
雇主需幫員工投保勞保、健保以及提撥6%退休金
員工可以依年資享有勞基法保障的特休假
公司必須給員工例假日,如加班必須發給加班費
資遣員工後,應發給資遣費
在職場發生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享有相關保障
外送平台的外送員小李,與公司是承攬關係,是以「工作成果」為導向,所以依平台業者自主提供:
意外險、第三責任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
員工需自行投保健保,勞保需掛在工會並自行提撥6%退休金
無勞基法規定的特休、加班費及資遣費保障
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職災補償由商業保險承保
各位網友,您認為外送員應該是「承攬」還是「僱傭」關係?
foodpanda 行銷長周宜潔今(15)日在記者會表示,foodpanda很遺憾的認為,勞動部即認定該個案不符合承攬。
她指出「foodpanda重申本公司與外送夥伴的合作關係為承攬關係,面對這樣新型態的勞動力需求,我們公司因此採取較為適用的承攬制度,foodpanda一直以來恪守當地法令,我們建立外送夥伴承攬關係之前,已經仔細研讀台灣法條,並且諮詢台灣本地大型律師事務所,在理解此營運模式符合台灣法規一切合理合法之下才開始營運。
周宜潔重申與外送員皆為承攬關係,強調提供所有外送員的保險保障優於法定規範與其他同業,保險範圍涵蓋死亡、殘廢、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物損失及超跑事故財物損失,且所有外送員在「上線前」就享有以上保障,也將會持續與政府共同研擬新型態的勞動管理規範。